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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九、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原《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待遇支付的顺序处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原有的规定被替代。《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各项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请劳动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裁决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十、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对于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应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受理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此类争议属确认之诉。在处理此类争议时,仲裁委员会应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考勤记录、招工登记表、报名表等证据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亦有责任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如工作证、上岗证、服务证、工号卡、出入证、健康证、银行工资卡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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