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6]1号)
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指导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准确、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及时研究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和处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年11月在常州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现将《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实施以来,给劳动仲裁工作提供了许多法规依据,但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为此,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年11月在常州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省、各省辖市和部分县级市仲裁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也派员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当前仲裁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现将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问题
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件大事,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与城镇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在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