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我区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文物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要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活动。
(三)建立传承机制,拓宽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途径
各级文化部门要积极建立科学有效的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进一步拓宽保护途径。对列入自治区、地(市)、县(区)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每年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传承人(传承单位)授予相应称号和奖励。对文化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命名的民间艺术之乡和特色艺术之乡要优先给予扶持和保护。
要努力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各级文化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览、民族民间艺术展演、民间工艺品博览会、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各种活动,促进和推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起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成立自治区、各地(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划审定、资金审批等工作。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尊重专家意见,建立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尽快研究、制定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政策,推动《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早日出台。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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