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目标:通过全区共同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符合我区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区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扬。
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布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制定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全区各级文化部门要集中人力、物力,认真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摸清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家底。将普查摸底作为我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在充分利用已有普查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各地(市)、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充分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种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为着手实施保护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保护制度
在扎实开展普查工作的基础上,要积极建立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保护制度。各级文化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评审标准,并严格按照评审标准,经过科学认定,积极建立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并分级、分批地开展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的积极探索、实施,总结摸索保护经验,逐步在全区推广。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市)、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可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地(市)、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可推荐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二)加强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