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5]70号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文化厅 2005年9月)
我区是民族民间文化大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特别是包括舞蹈、音乐、戏剧、美术以及传统节日、民族体育和民间游艺、民俗活动等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悠久,积淀厚重,丰富多彩。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为保护和弘扬我区优秀传统文化,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问题和新情况,大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破坏,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民间文艺、技术、礼仪、节庆、游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继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濒临消失,许多珍贵实物和资料流失境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面临着严峻形势。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大力弘扬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千百年来,西藏各族人民以其勤劳智慧和顽强的精神立足雪域高原,积极吸纳内地各民族优秀文化,创造了独具特色、博大精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不仅是我区的宝贵文化遗产,也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加强对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迅速扭转我区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的现状,杜绝大量珍贵实物与资料被毁弃或流失境外,防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被随意滥用、过度开发的现象,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
二、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