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5.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科学划分和规范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乡(镇)行政机关职能与权限,继续推进行政机构改革,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政府职责、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政府办公厅、编办、法制办)
6.切实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出台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相关办法。依法履行政府市场监管职能,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进一步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有效。(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劳动保障厅、农牧厅、水利厅、建设厅、交通厅、文化厅、卫生厅、国土资源厅、旅游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银监局、证监局、电力工业局、编办)
7.完善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采取便民措施,简化服务程序,创新公共服务体制。建立健全紧急状态预警制度,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处置体系。(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商务厅、水利厅、国力资源厅、建设厅、卫生厅、民政厅、交通厅、信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地震局、气象局、检验检疫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电力工业局、编办)
8.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部门预算制度。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能纳入预算的都要纳入预算管理。(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
9.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对预算外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财政厅、人事厅、监察厅)
10.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监督体制。建立政府出资人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严格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程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监督体制建设。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培育、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行业协会、商会,指导其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规章制度,确保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自主开展活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人事厅、民政厅、商务厅、工商局、财政厅、监察厅、编办)
11.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把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目标。建立全区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加强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全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完善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稳步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劳动保障厅、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
12.按照
行政许可法,规范许可主体和行为。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审批项目,减少许可事项。(监察厅、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