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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基本实现法治政府,是一项复杂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我区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做好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切实转变观念,超前工作,按照《纲要》和本实施意见,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进而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为把《纲要》落到实处,根据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以下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完善政府决策机制。进一步界定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决策权,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决策责任追究和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制定政府决策规则、程序和监督等相关办法。重大行政决策的做出、修改或取消,必须经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公布施行前,必须经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论证。(政府办公厅、编办、法制办、监察厅)
  2.提高政府民主决策水平。建立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听证、公布制度。涉及经济发展、公民切身利益、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等重大决策做出前,应进行法律分析和专家论证,并通过向社会公示、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民和有关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办公厅、法制办)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3.按照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的要求,根据必要性与可行性兼备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年度计划,明确起草部门和起草时间进度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所确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及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法制办)
  4.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实行民主立法,多渠道、多形式地听取基层群众意见,加大区内外的立法调研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规章审查中的协调、统筹作用,草案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协调后上报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在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草案时,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意见协调和审查修改情况进行说明。坚持“立、改、废”并重,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章要在《西藏日报》上全文刊登。规章的藏文文本要及时翻译、公布。政府法制机构要每年编纂、出版所发布的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办、编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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