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4.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5.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6.为安置的残疾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
十九、遭受自然灾害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具体审批条件:
1.因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造成的。
2.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出具受灾证明。
3.受损资产清单。
4.进行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情况。
(二)减征或免征按受灾企业有形资产损失严重程度确定企业遭受自然灾害后有形资产(包括固定和流动资产)损失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认定为重大损失程度,决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
位于经国务院及国家职能部门批准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企业。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设立的民族自治地区。贵州、云南、青海省,可比照享受民族区域优惠政策。贫困地区,是指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二十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符合非营利性组织的标准,具体包括:
1.履行非营利法人登记手续;
2.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益性产品或服务活动;
3.非营利性组织的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分配;
4.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注销后得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其章程得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5.投入人对投入非营利性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6.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应当控制在当地平均水平一定的幅度内,不得变相分配非营利组织财产。
(二)要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三)取得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证书、证明;
(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省会城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具体名单报经同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五)按规定进行年检,年检合格。
二十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一)符合非营利性组织的标准。
(二)取得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证书、证明。
(三)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不超过国家规定价格。医疗服务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相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业务取得的收入。
(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省会城市上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具体名单报经同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按规定进行年检,年检合格。
二十三、关于减免税起始时间计算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四)新办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后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符合其他减免税规定的,按本条(二)项规定扣除已享受的减免税期间,在剩余年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五) 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所得税,从下一纳税年度开始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如纳税人选择该办法后下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