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商业:包括批发业: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零售业:是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
4.仓储业:是指专门从事货物仓储、货物运输中转仓储,以及以仓储为主的物流送配活动
5.信息业:包括计算机服务业:含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及其他计算机服务;软件业:含公共软件服务及其他软件服务;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
6.咨询业:是指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咨询业以及从事其他咨询的业务活动。
7.技术服务业:是指专业技术服务业,包括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技术检测、环境监测、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等。
8.公用事业:是指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游览景区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公园管理及其他游览景区管理。
9.旅游业:是指为社会各界提供商务、组团和散客旅游的服务。包括向顾客提供咨询、旅游计划和建议、日程安排、导游、食宿和交通等服务。
10.居民服务业:是指家庭服务、托儿所、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摄影扩印服务。
11.饮食业:是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包括正餐服务、快餐服务及冷饮服务、其他餐饮服务。
12.教育文化事业:包括教育,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及其他教育;文化,包括文艺创作与表演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与档案馆、文物及文化保护、博物馆、烈士陵园、纪念馆、群众文化活动、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其他文化艺术。
13.卫生事业:是指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及其他卫生活动。
(二)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确定减免税政策。经营主业是指占企业整个经营业务营业额50%以上的业务。
十八、从事教育事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包括各级政府、各政府部门出资举办从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政府及部门举办学校有效证明文件的学校。其中,政府部门举办的学校是由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全部出资,收益、产权归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所有的学校。具体如下:
1.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2.教育部门或普通高等学校所办的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
(二)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享受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 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从事
营业税暂行条例除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中的服务业中的项目;
3.能提供与学校出资、管理、收益分配有关的协议、章程或合同等证明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适当足够的有效材料。
(三)“特殊教育学校”包括接纳盲、聋、哑、肢体、智力残疾人员学习的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的具体条件包括:
1.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残疾人员不包括只挂名、不参加生产劳动的残疾人员以及临时、离退休的残疾人员;
2.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