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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上年全年退税额超过200万元(含)的,下一年度各季度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十条 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应在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主管县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水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报送《江西省水泥产品废渣掺入量及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附件2),森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报送《江西省森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附件3),其他企业报送《江西省部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附件4);
  (二)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三)缴纳增值税税票复印件;
  (四)检测单位出具的水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本年度抽检检测报告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主管县级国家税务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必须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实地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报告国。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的权限审批、上报;需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必须在季度终后的40日内上报。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应组织人员对上一年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进行核查,主要核实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纳税申报情况、经营情况等,并在4月30日前向省国税局报送核查报告和减免、退税汇总表(附件5)。
  第十三条 对水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每年必须经省国税局备案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比例随机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取消年度增值税退税资格。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不予办理增值税优惠政策手续:
  (一)虽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资格,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未单独核算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
  (三)经检查发现存在较严重的偷税行为的。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
  (一)采用伪造、变造综合利用产品材料种类、数量、资金使用、记账凭证等造成经营不真实的;
  (二)涉嫌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立案查处的;
  (三)经两次检测仍达不到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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