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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产品销售和原材料供应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技术标准复印件;
  (五)相关的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六)具有法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综合利用产品检测报告;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资格登记管理:
  (一)企业在第一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县级国家税务局提出备案登记申请。主管县级国家税务局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并写出初审意见,属征前减税、免税的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登记;属即征即退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接到县级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初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写出复核意见,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登记。
  (二)按规定已进行资格登记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在以后年度的三月底前,向备案登记的国税机关提出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申请(内容包括上年度经营情况、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税额、减免退税款使用情况说明)。有权国税机关对其上一年度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审核后,确认是否允许其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不按要求在规定期间提出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的,不得享受本年度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政策规定要求资源综合利用达到一定比例的,必须提供经有关权威机构检测的依据,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应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其中利用综合资源生产的水泥产品的检测机构应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的日常管理。依据企业提供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原材料购货合同及取得的购货凭证,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原材料来源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企业产量、销量、销售额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征前减免增值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由县级国家税务局根据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资格登记记录,每年审核一次,并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九条 即征即退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下列权限审批: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季度退税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季度退税额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季度退税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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