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345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情况和税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符合享受增值税减税、免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的产品。
第三条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实行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 企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国家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并取得经有关部门检测,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检测报告;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根据合法、真实、有效凭证记账,准确反映原材料购进、构成及产品销售情况,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四)纳税信用良好,能按时、准确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第五条 企业申请资格登记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资格备案登记表》(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