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各地普通高中不得举办理科、外语等实验班。
6. 省示范性高中、重点高中要坚持长期招收“宏志班”学生。其中,辽宁省实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继续在全省范围内招收“宏志班”学生,其他学校“宏志班”招收当地学生。招生对象、人数及录取办法等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由市教育局制定并组织实施。不按要求及相关规定招收“宏志班”学生的省示范性高中,将取消其资格。
对其他贫困学生的资助要以各市、县(市)政府财力为主解决,各地要在2006年秋季开学前建立资助贫困学生保证就学的制度和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7. 要求跨市招生的各市普通高中(含民办)须经省教育厅批准,县(市)高中跨县(市)招生的须经市教局批准。经省教育厅批准在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不得进行单独招生考试,只允许在学校所在地招生计划中单列招生指标,由在各地取得重点高中或一般高中录取资格的学生自我推荐,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建立学籍,招生学校审核录取。自荐学生未被录取的,由各地学校按成绩正常录取。
8. 除可免试招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为全优的学生进行试点外,各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必须在参加全省统一安排的招生考试的学生中择优录取。严禁使用非正当手段,用金钱或以其他优惠条件争抢生源。要尊重学生的报考志愿,严禁任何人强迫学生更改志愿。严禁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和组织报名。严禁以转学为名组织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中外合作学校和中外合作班不得以“中外合作”的名义招生。对外籍学生的入学和就读,由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9. 继续进行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具体事项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10.继续实行加分政策。省“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省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加5分;烈士子女、援藏干部子女(援藏期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港、澳、台胞子女加10分;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是否加分由各市教育局自定,但最高不得超过5分。各市要落实中小学招收优秀留学人员子女入学的照顾性政策及现役军官子女入学的照顾政策。
三、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的高中招生
1. 面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的毕业生招生的普通高中,要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作为定向招生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