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择校生”。小学、初中不得再举办招收音乐、美术、体育的特长班,更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不得在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加收费用。城区不得举办以直接升入优质小学为名的幼儿园(所),变相高收费,已经举办的2006年起停止“幼小衔接”的入学方式。
二、 关于普通高中招生
1.各地要稳定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尽量提高农村初中毕业生报考率,大力提高农村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的比例。要通过科学规划、认真组织,在全省范围内保持普职招生比例大体相当。
2.公办的省示范性高中、重点高中不得改制,不得变相以民办高中性质进行招生。被评为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一般高中和民办高中,列入省重点高中招生批次招生。
从2006年起,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各公办高中以有形、无形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和设施,独立招生,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独立颁发毕业证书(不得颁发原公办高中毕业证书)。严禁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混合在校及混合编班。
除已经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进行学制改革试点的普通高中和公办的民族完全中学以外,任何学校都不得采取对口直升的办法招收本校举办的初中毕业生。
3.各类民办普通高中与当地同级公办普通高中享受同等招生待遇。支持民办优质高中在全省范围内招生。
4. 整合普通高中资源,规模低于800人的学校原则上停止招生。
5. 各地要在有资金保障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不得盲目扩招。普通高中招生要全部列入计划,继续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从2006年起,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分为统招公费生和择校生,取消自费生。择校生招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总计划的30%,班额不准超过56人。统招公费生、择校生有关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继续推行和完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重点高中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的改革措施,指标分配要与初中办学水平与以前该项工作水平挂钩,要在保持去年指标到校比例的基础上均有所提高,具体比例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指标到校招生要在统招公费生招生计划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