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
根据《
义务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
1. 小学招收新生,要依据《
义务教育法》,招收适龄儿童按学区就近入学。农村地区要结合小学布局调整工作,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水平为重点,做好小学的招生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抓好农村初中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与管理,做到小学向初中整体移交学生,使小学毕业生100%升学。
2. 严格执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的规定,严禁任何初中招生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
3. 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要求,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并使其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4.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全省各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允许转制。2006年以前进行转制实验的学校(包括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国有民办、体制改革实验、校中校等)要按《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
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要求进行规范,实行彻底独立办学的才可以继续按民办学校资格招生;不能彻底独立办学的学校要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实行“按学区招生、就近入学”的招生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