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行政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各级政府机关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县级以上政府要认真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的投诉、举报。研究建立对媒体曝光违法行政案件的督查处理制度。
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2006年,各市、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率要达到100%。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纠错率要达到100%。启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机制,及时纠正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认真贯彻《
行政复议法》和《
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实行行政复议听证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督察制度。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率达到100%,错案率下降到5%以下。加快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认真贯彻《
行政诉讼法》,全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高行政应诉案件质量,行政应诉案件败诉率下降到20%以下。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按照《
国家赔偿法》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实施行政赔偿,完善赔偿费用核拨程序。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仲裁工作,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对仲裁工作的指导、监督作用。
七、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自2006年起,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应至少举办两次法制讲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都要参加学习。加强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保证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每月至少参加4个学时的法律知识学习。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奖惩机制。加强普法工作,把《纲要》列入普法范围。大力开展依法行政的宣传活动,加大对《纲要》和依法行政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