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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通知的意见

  (五)做好农牧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各地(市)要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政府令第65号),积极探索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牧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政策措施。重点推进农牧民工较多、工伤和职业病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牧民工发生工伤的,要督促企业必须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政府令第65号)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进一步健全劳动力市场
  (一)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以地(市)劳动就业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为主体,非劳动就业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的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并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建立统一的管理和服务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劳动者求职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行为,逐渐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积极为农牧民工和其他城镇失业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二)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各地(市)劳动保障、公安、人事、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城市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力度,重点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规范自发形成的零工市场。每年春节、藏历新年后,要集中一段时间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动力市场秩序,并形成制度。
  (三)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农牧民工人数较多、劳动保障工作基础较好、公共就业服务能力较强的地(市),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内容主要是: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对包括进城就业农牧民在内的所有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完善农牧民工岗前、在岗培训制度,提升农牧民工的职业素质;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五、切实把改善农牧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定期开展以“改善农牧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牧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订改善农牧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改善农牧民进城就业环境和维护农牧民工权益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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