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维护农牧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
(一)进一步解决拖欠和克扣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按照《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政府令第54号)等政策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用人单位支付农牧民工工资监控制度。对已拖欠和克扣农牧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牧民工工资和其他职工的工资一道纳入第一清偿顺序。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方式,便于农牧民工及时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逐步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欠薪保障、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制度,从源头解决拖欠、克扣农牧民工工资问题。
(二)加强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各农牧民工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依法与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
劳动法》规定,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农牧民工享有《
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牧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严厉查处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处理农牧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各地(市)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牧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已受理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请仲裁的案件,应视情况减免应由农牧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
(四)发挥各级工会组织职能,依法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作,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要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和女工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各种侮辱农牧民工人格、侵害农牧民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