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好培训工作,提高农牧民工素质。农牧民工流出地政府在组织劳务输出时,要有组织、较系统地对农牧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基本权益保护、职业安全保护和城市生活常识教育,提高农牧民工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农牧民工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教育资源,委托具备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农牧民工提供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并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要督促使用农牧民工的单位和企业对农牧民工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和生产安全培训,特别是对从事矿山、建筑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作业的特殊工种的农牧民工,必须依法进行岗前培训。农牧民工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牧民工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农牧民工培训经费,专项用于农牧民工的培训补贴。鼓励农牧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牧民工参加收费鉴定。劳动保障、财政、物价、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对各类培训机构加强监督,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牧民工乱收费。
(五)多渠道安排农牧民工子女就学。要保障农牧民工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农牧民工流入地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接收农牧民工的子女在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学生一视同仁,促进进城务工农牧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进城务工农牧民子女就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方便进城务工农牧民子女及时入学就读,禁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农牧民工子女民办学校的扶持,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体系,统一管理。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安排农牧民工子女就学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改善农牧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牧民工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问题。督促各农牧民工用工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措施。要加大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力度,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在农牧民工较集中的区域,当地政府要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改善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状况。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牧民工的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做好农牧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集中就餐地食物卫生的安全检查督促工作,加强群体性食物中毒预防和疾病传播的监测工作。
(七)完善对农牧民工的管理。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使用农牧民工的单位与农牧民工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将治安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进城务工的农牧民进行治安管理和遵纪守法的教育,使他们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公安、社区组织、用人单位及进城务工人员,要共建社会治安防范网,共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农牧民工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流出地计划生育部门保持联系,掌握流入地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情况,并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必要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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