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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通知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通知的意见
(藏政发[2005]38号 二00五年九月三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改善农牧民进城就业环境,引导农牧民有序进城就业,促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牧民收入,保护农牧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改善我区农牧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改善农牧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区农牧业生产效率的不断提高及农牧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的规模不断扩大、领域不断拓宽、效益不断提高,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到第二、第三产业的人数将越来越多。农牧民进城就业,对增加农牧民收入,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改善农牧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重要性,把农牧民进城就业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改善农牧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
  二、做好促进农牧民进城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坚决清理和取消针对农牧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各级政府要组织劳动保障、建设、农牧、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对涉及农牧民进城就业不合理的规定政策进行清理。取消对农牧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取消对各类企业使用农牧民的行政审批,取消除国家、自治区规定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对有特殊技术资格;文化程度条件要求的行业、工种要实行农牧民工与城镇从业人员同等标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农牧民进城就业纳入正常的管理工作范围。
  (二)开展有组织的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输出工作。充分调动各政府职能部门、农牧区基层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各级劳动保障、农牧、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在促进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各地(市)要建立和完善劳务输出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扶持政策,统筹做好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信息、培训劳务人员、组织劳务输出、协调劳务管理、提供劳务服务和法律咨询、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等工作。要积极建立劳务基地,大力发展劳务协作,规范发展劳务派遣组织,加强跨省、跨地区劳务服务工作,通过订单培训、定向输出等方式,提高农牧民外出务工组织化程度。
  (三)加强对农牧民进城就业的职业介绍服务。各地(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农牧民工开放,积极为农牧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由同级财政对为农牧民提供免费服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予以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市),要统一开设面向农牧民工的信息服务窗口或建立专门的服务场所,为农牧民工提供就业服务。要调动各民营职业介绍机构的积极性,使之在改善我区农牧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中有所作为。要不断完善建立农牧区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机制,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引导农牧区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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