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县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规模的确定。市对所属各县核定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规模,原则上要参照省对市的办法,兼顾粮食商品量、粮食实际播种面积和实际耗用柴油量3项指标。省对23个重点产粮县增加核定的补助规模,各市不得调剂平衡。
为防止出现各县之间补贴标准畸高畸低的情况,各县粮食综合直补标准不得低于10元/亩。
(三)对种粮农民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分配依据。自2006年起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中每个农户当年5种粮食的实际播种面积作为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分配依据。
各县要按照全县粮食综合直补资金总规模和直补范围内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计算全县统一亩均补贴标准,并在补贴兑付开始前,在全县公布。
五、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粮食综合直补资金通过省、市、县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封闭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原单设的“粮食直补资金”明细账户调整为“粮食综合直补资金”明细账户,并对粮食直补资金和新增补贴资金进行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督。同时,要求以乡镇为单位设立综合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二)粮食综合直补资金采取省按规模核拨,市、县据实兑付办法。省级财政按核批各市的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规模,直接将直补资金逐级拨付到市、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市、县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和农业部门核定的分配计划,据实将直补资金拨付到乡镇农经站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乡镇农经站在粮食直补资金到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后,按照粮食综合直补具体实施办法,按期向种粮农民兑付。
2006年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兑付工作必须在6月20日前全部结束。
(三)建立统一的直补资金发放渠道,实现“一折通”或“一卡通”。为避免直补资金发放过程发生截留、挪用、扣款等问题,保证资金安全,同时为逐步建立“统一格式、上下一网、资料共享、信息畅通”的农民综合直补网奠定基础,2006年对种粮农民兑付直补资金,全部实行“一折通”或“一卡通”形式,通过储蓄存折(或卡)将直补资金一次性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对种粮农民发放的储蓄存折(或卡)其工本费统一由农村信用联社负担,不得向种粮农民收取任何相关费用,不得扣收各种款项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