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3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在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免课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工作的同时,我省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的重要性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困难群众的亲切关怀。认真贯彻落实好这项政策,对于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推进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这项惠民政策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二、“两免一补”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全省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一)统一资助标准。免学杂费和免课本费的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执行,免费教科书不包括教辅材料。对寄宿贫困学生的生活费补助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