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
为了妥善解决农民工在我省城镇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险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范围对象
在本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上简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要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省或者外省市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本省务工地所属统筹地区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到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二、缴费办法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控制在3%左右,其中2.5%左右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5%左右划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具体缴费比例及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缴费率超过3%的,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按此办法缴费,农民工不建立个人帐户,只建立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农民工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