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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非法人单位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非法人单位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京质监标发[2006]38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各总公司、集团公司:

  为了规范企业标准备案程序,切实作好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保证备案企业标准的合法、有效。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2月5日起,所有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的单位或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除外)。各备案部门不再受理非法人单位或企业申请的企业标准备案。

  二、已经备案的非法人单位或企业的企业标准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到有效期届满,到期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人单位重新办理备案。为了避免由于标准的变更,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要求各备案部门至少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上述非法人单位或企业,做好更换标准的准备。近期即将到期的企业标准,其产品标签确实用不完的,企业可向备案部门提出申请,适当延长标签使用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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