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在联合年检联合办公期间参加年检的企业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分别至各部门年检。
二、联合年检材料上报要求:
参检企业申报联合年检材料截止日期为6月30日,申报时须向各受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资管理部门
(1)联合年检报告书(表一至表七)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2005年7月1日后注册设立的企业,则提交验资报告(复印件))。
(4)鼓励类企业应提交《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复印件);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应提交《先进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和《产品出口企业证书》(复印件)。
(5)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二00五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2005年7月1日后注册设立的企业,提交验资报告)和年度财务报表;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还应提交验资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三)经济委员会
加盖企业公章的联合年检报告书(表一至表七)复印件。
(四)财政部门
(1)加盖企业公章的联合年检报告书(表一至表七)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全套)(报表右下角须盖有上海市财政局会计报表监制章,报表为复印件的,则须加盖企业公章);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
(4)财政登记证副本
(五)税务部门
(1)加盖企业公章的联合年检报告书(表一至表七)复印件;
(2)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报表右下角须盖有上海市财政局会计报表监制章,报表为复印件的,则须加盖企业公章);
(4)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于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