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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上海市创建“四高”优秀小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4、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在收到审核意见后,由市房地资源局在项目扩初设计审批之前,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建设方案(创建工作计划)进行评估、审议和优化。区(县)管理部门负责将专家审核和指导意见及时反馈给开发建设单位,并督促其落实到创建项目设计之中。
  5、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以及实际检查情况,合格的项目由市房地资源局正式批复列入市创建“四高”优秀小区计划,并由区(县)房地管理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书。
  6、市、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应建立中期检查制度〔以区(县)检查为主)〕。在建设施工阶段对“四高”优秀小区创建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指导和服务,并对照创建要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为建设单位解决实际问题。
  7、开发单位在创建过程中若需修改建设方案的,须经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同意。凡发现不按“四高”标准进行建设并经劝告不予改正的开发建设项目,市房地资源局将取消其创建《上海市“四高”优秀小区》资格。
  八、验收要求和命名
  1、建设标准及申报要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已建成的创“四高”优秀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验收申报表
  (2)“四高”优秀小区开发建设综合报告
  ●开发建设情况(包括前期动迁、前期物业管理)
  ●规划、设计实施情况综合经济技术指标
  ●资源综合利用及“四新”技术应用情况
  ●有关实景照片
  3、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应按当年的验收标准,牵头组织本区域内有关部门、创建项目所在的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对申报验收的项目进行现场综合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意见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市房地资源局将负责指导、监督并进行抽查。
  4、验收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凡列入年度验收计划的“四高”优秀小区建设项目,必须在当年12月15日前全面建成。
  5、凡小区的各项建设按规划和创建工作计划的要求全部建成,并经市、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组织严格考核,验收合格的,将命名为“2006年度上海市‘四高’优秀小区”,并颁发证书和铭牌。
  6、正式命名后,凡有投诉并经核实有严重质量等问题的小区,将撤销其“上海市‘四高’优秀小区”的资格。
  九、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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