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章 市、区(县)政府或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决定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第十四条 (特殊审批程序)
下列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适用特殊程序:
(一)市政府决定的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单位之间划转的,由出资监管单位共同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单位之间划转的,由出资监管单位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二)区(县)政府决定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在区(县)内部划转的,由出资监管单位共同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跨区(县)划转的,由出资监管单位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三)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由出资监管单位共同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审查材料)
依据市、区(县)政府或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决定办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需提交以下书面文件:
(一)政府及国资监管机构有关划转的决定文件;
(二)划转的申请文件;
(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情况(资产总额、基准日等);
(四)划转协议,包括资产被划转缘由、被划转资产情况、双方对被划转资产总额的认可等内容;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实施
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和履行)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第十七条 (重新报批)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