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无偿划转的基本原则)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
(三)有利于完善企业产权结构和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入方和划出方协商一致原则。
第五条 (标的要求)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划转。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存在担保物权、法定优先权、租赁权等权利负担的,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 (无偿划转的限制)
除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市、区(县)政府以及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决定的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一)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的;
(二)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三)划转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四)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第二章 出资监管单位或其他国有产权主体申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第七条 (可行性报告要求)
申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双方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