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委产[2006]3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及其他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及其他国有产权主体持有的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股权。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单位以及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单位以外的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办法所称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单位是指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并监管的单位,监管的单位,出资、委托监管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