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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意见的通知

  补发拖欠职工生活费原则上从1998年9月我省国有企业成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之月起计算。1998年9月前企业与职工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补发生活费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四、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一)改制、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必须在变现资产后一次性统一补缴。经企业统一补缴后,个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补缴。
  (二)补缴基数: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能提供原始会计凭证和原始工资发放表的,按实际工资补缴;没有原始会计凭证和工资发放表的,可按企业停止缴费时的工资总额作为补缴基数,或按补缴年度的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进行补缴。
  (三)补缴时间段:养老保险费从1992年1月开始补缴;1992年1月以后进入企业的职工,从实际进入之月起开始补缴。医疗保险从企业所在地启动医疗保险时开始补缴;此后进入企业的职工从实际进入之月起补缴。
  (四)改制企业确无力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补缴责任。改制后的企业暂无补缴能力的,经地税部门和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欠缴的本金、利息可以缓缴或分期缴纳,免除滞纳金。
  (五)企业改制时,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离休人员的医疗统筹金。如改制时明确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原企业离休人员管理责任的,离休人员的医疗统筹金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缴纳。
  (六)凡按规定免除、部分免除或核销各项社会保险费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各种补偿金、统筹金的,必须先由地税征稽机构对其进行缴费能力鉴定。
  五、养老金补差
  企业未按规定足额交纳养老保险,导致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降低的,经地税征稽机构核准,由企业补偿支付基本养老金差额,计算至75周岁。关闭、破产企业应一次支付;改制企业可与职工商定具体支付方式、期限。
  六、特殊人员的处理
  (一)企业改制前已办理内退的职工,改制后的企业应继续履行原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内部退养协议,或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原劳动合同和内部退养协议。对于企业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所在的年份不足3年的职工,企业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不能为其提供劳动岗位的,应当为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内退职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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