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6]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的意见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清理劳动关系
(一)企业在实施改制、关闭、破产之前,应对劳动关系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在本企业办公区和职工生活区张榜公布。
(二)纳入安置范围的职工必须是企业实施改制、关闭、破产时依法认定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下列人员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
1.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从未履行合同,属于挂靠或寄户人员;
2.企业实施改制、关闭、破产前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已终止劳动关系;
3.因私出国(境)定居、不再与原企业保持劳动关系;
4.企业实施改制、关闭、破产前已被开除、除名或履行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5.长期离岗无法联系的职工,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后仍逾期不归;
6.已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期满后未回单位报到又未办理辞职手续;
7.被借调人员(凡能转移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协助其办理转移手续),既不转移劳动关系又不回原单位工作、企业送达上岗通知15日后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回单位报到;
8.其他依法确认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四)直接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调入并安排在子公司、分公司工作,目前子公司或分公司已歇业或被改制、关闭而对职工未做安置的,由上级公司负责安置。
(五)企业在清理劳动关系时尚未履行相应程序的,要按规定程序继续履行。对已作出开除、除名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但未及时把相关通知送达本人的,可按原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的规定补充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