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整治项目实施
1、项目计划:综合整治项目由各区(县)房地局会同房地集团提出,经所在区(县)政府同意,报市房地资源局核定后,列入年度旧住房综合整治计划。当年10月份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对年度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2、实施单位:为保证综合整治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应引入市场机制,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同时必须签定综合整治合同,工程的计费按《上海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执行。
3、开工审核:项目开工前,区(县)房地集团或实施单位,须编制综合整治方案、工程预算,由各区(县)房地局审核后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由各区(县)房地局提出开工计划,由市房地资源局委托的工程管理单位进行开工审核,作为首期拨款的依据。
4、质量管理:工程质量从质量监管、大宗材料采购、项目竣工验收三环节控制,市、区(县)房地局对工程质量抽查、监管,区(县)房地局和房地集团应聘请工程监理;大宗材料由区(县)指定统一采购,以保证材料质量,降低维修成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公司和业主根据综合整治方案进行隐蔽工程和其他分项工程验收,项目竣工后,实施单位应按《上海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会同业主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县)房地局组织综合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旧住房综合整治的质量复查、小区环境综合验收、实施单位服务质量情况、工程资料归档情况、费用分摊。
5、审价、结算:综合整治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决算,由市房地资源局委托的审价单位进行审价。对隐蔽工程审价,要求做到施工和审价同步介入。审价结果作为结算贴补的依据。
六、综合整治资金的筹措、拨付及核算方式
综合整治项目以每平方米60元计,低于60元的按实结算,高于60元部分由实施单位自理,采用市、区(县)政府各承担30%,业主承担40%的办法筹集。
市局根据工程进度分三次拨付区(县)局工程款,项目经开工审核后,拨付预算的50%,工程竣工后拨付预算的30%,审价结束后结清余款。
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的核算仍按《关于做好房屋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核算的通知》(沪房地资金[2003]236号)执行。工程审价单位组织及审价费用拨付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
七、综合整治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