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旧住房综合整治的通知
(沪房地资修[2006]149号)
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进一步解决本市公有住房的居住“急、难、愁”问题,“十一·五”期间将继续开展旧住房综合整治,现将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旧住房综合整治原则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在总结前三年旧住房综合整治的基础上,坚持业主负责、政府扶持、突出重点的原则,集中解决老旧公有住房在居住基本功能、公共安全、环境方面的急、难、愁问题,引导建立以业主为责任主体的市场化房屋修缮运作机制。
二、综合整治范围及内容
综合整治范围重点为近五年内不列入拆除或成套改造范围内的公有住房,主要解决结构(构件)损坏,屋面、墙面渗漏水,上下水管损坏、堵塞,路面低洼积水,电线老化等居住“急、难、愁”问题。
三、综合整治标准
综合整治应保障房屋住用安全、基本功能完好,达到结构安全、屋面墙面不漏水、上下水管通畅、电器线路正常使用、路面平整、污水管道通畅;并结合小区环境整治,适当整治绿化、增添部分公建设施,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具体项目标准,新里、旧里按照《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执行,多层非成套房屋参照《上海市成套职工住宅修缮技术暂行规定》执行。
四、综合整治组织方式
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范施工、监理、审价单位的管理;制定修缮标准、规范验收程序;委托审价单位对项目的资金进行监管。成立由修缮改造处、公房办、物业处、资金处组成的工作小组对各区(县)房地局的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管。
区(县)房地局负责区域内综合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督促业主提出修缮方案,筹集资金,协调居民矛盾,委托施工监理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进行监管。
区(县)房地集团具体负责直管公房的综合整治,包括制定修缮方案、组织施工、监管工程进度和质量。
综合整治的方案、质量监督、工程结算等环节应听取居民意见并实施业主签证验收制度。公房修缮方案实施公示告知制度,让居民了解、支持。项目实施中应争取各方配合,成立由区(县)房地局、房地集团、街道、居委、物业公司、业委会组成的工作小组,协调居民矛盾,推进旧住房综合整治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