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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建立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制度。省政府设立“海南省技术能手”和“海南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奖项和高技能人才津贴。对获得“海南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可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获得“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可享受省政府高技能人才津贴待遇。各市县政府可参照设立相应奖项和津贴,评选和表彰技能人才。

第五章 技能人才吸引

  第十六条 技师、高级技师可作为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引进人才。其中新引进的高级技师可享受我省有关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办法所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在项目招商引资中一并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并可参照经营者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设立特聘岗位津贴或实行年薪制。
  第十八条 破除技能人才引进的身份、地域限制和企业所有制限制,对引进的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技能人才,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与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同等对待。对确实需要又难于完全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可采取柔性流动的方式,聘请其兼职服务,或进行短期合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技能人才信息库,完善信息平台,掌握当地高级技工以上的人才资源状况,定期发布供求信息。海口、三亚市每年发布工资指导价位,公布不同职业和技能等级人员工资收入水平。政府部门主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高技能人才专项服务窗口,实行职业介绍、劳动合同鉴证、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代存档案等“一条龙”服务。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解决好引进高技能人才的工作生活等相关问题。

第六章 技能人才开发投入

  第二十条 省财政应从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新兴工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习场地建设、骨干名牌专业扶持以及对有突出贡献技能人才的奖励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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