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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突破比例、学历、资历和身份界限,允许在生产实践中的业务骨干(确有技能专长、长期在关键技术岗位工作、能够发挥技术带头人作用)、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在工人中具有较高威信的善于解决生产中关键性技术操作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工人、在承担重要生产项目中起关键作用的技能人才破格参加技师或高级技师考评,促进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
  第十一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运行机制、工作流程、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体系,推行鉴定机构质量认定标准,严格执行鉴定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管理规程,确保鉴定质量。
  第十二条 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等级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省或地级市举办的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为标准的技能竞赛,从国家题库抽题或组织专家按国家职业标准命题,竞赛质量有保证的,省级竞赛前三名和市级竞赛第一名选手由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技能人才使用与激励

  第十三条 注重发挥高技能人才作用。企业作业关键工组(工序)原则上至少配备一名具有技师资格以上的人员。企业要积极组织高技能人才参与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给予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条件支持。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依据贡献大小,参照科技人员的分配办法予以分配。建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中要有一定比例。
  省和有条件的市县可成立技师协会,组织技师、高级技师进行技术交流,开展技术攻关,提高技能人才的技能水平。职业院校、企业集团、职业中介等机构可设立高技能人才开发工作站、开发技能人才和技能成果信息库,为技能人才的交流提供平台,为高新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同业技术交流、绝招绝技展示以及创新创业等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按照“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原则,建立职工凭技能得到使用晋升、靠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在企业职工培训、考核、使用和工资分配中体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作用。被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分别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住房控制标准、差旅费及其他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取得高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人的综合素质和具体表现比照大学专科层次人员同等对待和使用。企业可对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实行股权期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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