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参加企业安排的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职工,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岗工作人员相同。
第五条 各类职业学校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使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改革教学模式,实行开放的、弹性的学习制度。更新教学内容,突出技能训练,切实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在培养技能人才中的重要作用。改革招生办法,扩大招生范围,放宽身份、条件等限制,为社会上一切有参加职业资格培训意愿的人员提供学习机会,扩大后备技能人才培养规模。
第六条 在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全面实行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至2007年,凡列入国家职业准入范围的职业学校学生,至少取得与主修专业对应的一个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取得毕业证书。
第七条 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新生劳动力在就业前应参加必要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再通过市场实现就业。从事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介绍机构把落实就业准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工作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告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在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注明职业资格要求。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把好新生劳动力就业入口关,对违反就业准入制度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促进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技能人才评价
第八条 全面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评价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坚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对技能人才进行鉴定和评价,注重在鉴定和评价中考察技能人才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
对企业技能人才的评价,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进行,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实际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对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标准设置专业的职业院校,其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可与学校教学考核结合起来,避免重复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