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琼府〔2006〕1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大力开发人才资源,提高全社会劳动者素质,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强大的智力支撑,根据《
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琼发〔2003〕13号)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发〔2004〕10号)精神,就加强我省技能人才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一线岗位的从业者中,掌握一定知识和技术、具备熟练操作技能,并以操作技能为主要能力特征的人员。其中,高技能人才是指技能人才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相应职级的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所专门开展的或在其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 技能人才培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职业教育包括技工学校教育列入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其发展。将政府主办的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对国家、省部级重点职业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实行倾斜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或采取联合办学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按照有关政策,保证职业学校教师与其他同层次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每个市县应组建或办好一所示范性职业学校或技工学校。
第四条 全省各类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技能人才业务培训制度和培训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人事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把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经营者任期目标,加强监督和考核。建立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职工技能状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到2010年,省属重点企业高技能人才比重应达到一线职工的18%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中高技能人才应占一线职工的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