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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2)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2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2日)修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石忠信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日常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业务上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管理下列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一)生产、商服、办公、住宅等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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