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石忠信
2006年3月2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
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
(一)第六条修改为:“在江上从事游乐性营运或者开办江上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七条。
(三)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市公安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在指定营运路线营运的,由市工商部门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
哈尔滨市机动车租赁管理办法》
(一)删去第六条、第七条。
(二)第八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