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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造型植物、攀缘植物、绿篱等,造型美观,特色鲜明。

  (四)禁止在临街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及标志管理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镇)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街道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虹灯、电子示屏(牌)、标志、标牌、 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

  (二)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喷涂。

  (三)禁止在街头散发广告。

  (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商招、店招、路名牌、招牌、指示牌、标志、标牌及宣传牌等,应设置牢固安全、制作精美、用字规范,字迹、图案应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 持清洁,无破损、脱漆、缺字。

  第十二条 夜景灯饰管理

  (一)大中型建(构)筑物,城市(镇)重要节点建(构)筑物、繁华商业区的建(构)筑物,标志性建筑物,城市道路、桥梁、河道、广场、街道游园、园林绿地及其它露天 公共场所等, 应按城市夜景灯饰规划设置夜景灯饰。

  (二)夜景灯饰应按规定时间启闭。

  (三)夜景灯饰应保持完好无损、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不得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施工工地管理

  (一)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围墙 应设夜间照明装置,外墙应作美化装饰。

  (二)待建工地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

  (三)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四)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隔离或封闭装置不低于1.5米,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

  (五)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同时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六)施工、拆迁等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除,待建工地内不得乱搭乱建,不得积存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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