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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城市(镇)道路管理

  (一)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无沉陷。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窨井盖、水蓖子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三)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栏保持完好、整洁。

  (四)城区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

  (五)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应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车辆停放有序;不得在步行街、人行彩砖道上停放机动车辆。

  (六)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从事装饰装修作业。

  第九条 建(构)筑物管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区域景观和建筑风貌规划要求。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作美化装饰,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外观整洁。

  (三)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重点和新建街道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其整洁、美观。

  (四)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五)经批准设置的公共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破损、无脱漆、无锈蚀、无污垢。

  (六)屋顶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七)禁止随意破墙开店。

  (八)禁止在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条 园林绿地管理

  (一)行道树栽植整齐、树叶清洁,树干基部应以地被植物或漏孔硬质材料覆盖,并保持平整。

  (二)临街绿地、街道游园、花坛、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无枯枝、死树、杂草,及时防治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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