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阿府发〔2006〕1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城镇市容市貌管理,塑造清洁、文明、现代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镇)道路、街巷、建(构)筑物、园林绿地、广告牌匾、公共设施、施工工地、停车场和车辆、市场及公共场所、水域环境和环境卫生等所构成的城市(镇)景观。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域内设立的镇、乡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城市(镇)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市貌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阿坝州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州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环保、市政公用、文化、卫生、房管、民政、交通、广播电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辖区城市(镇)市容市貌相关事项实施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市貌的义务和规劝、检举损害市容市貌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市貌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