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行业评价指标,是指行业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业企业履行企业责任和义务的总体评价,侧重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履行依法缴纳税费、办理社会保险、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诚信评价内容。
第七条 社会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质量情况;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三)银行信用情况;
(四)合同履行情况。
第八条 行业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商注册和企业资质情况;
(二)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三)工程承、发包情况;
(四)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六)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七)工程质量情况;
(八)施工环境保护和卫生情况;
(九)缴纳税费及上报产值情况;
(十)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十一)维护社会稳定情况;
(十二)其他相关情况。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由高分到低分分为绿牌企业、蓝牌企业、黄牌企业、红牌企业四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绿牌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两个体系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年产值必须达到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的90%以上;
2.具有一项获鲁班奖或两项沈阳、长春、哈尔滨、大连四市优质工程奖;
3.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二)蓝牌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两个体系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一项省优质工程或者两项市优质工程奖;
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三)黄牌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两个体系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
(四)红牌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两个体系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