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清扫车进行作业时未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的;
(十七)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八)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十九)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二十)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二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影响安全驾驶的;
(二十二)非机动车行经路口,越过停止线停车造成事故的;
(二十三)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停放的;
(二十四)不按规定驾驶畜力车的;
(二十五)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或者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畜力车的;
(二十六)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二十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二十八)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二十九)行人在距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100米范围内,横过街道不走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的;
(三十)行人不在人行道行走或者无人行道不在靠近路边1米的范围内行走的;
(三十一)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无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的;
(三十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引发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同时有本条前款(二)、(三)、(四)项中的2项以上行为,(七)、(八)项2项行为,(十九)、(二十五)、(二十六)项中的2项以上行为的,只计算一项分值。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遇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情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除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外,其余部分按照当事人分值占分值总和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增加10%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中止时间期满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仍处于抢救或者昏迷状态,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