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据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不足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以推定不到案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当事人各方均不到案的,可以推定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第十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即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将其行为划分为A类、B类、C类、D类,其分值分别为1分、0.75分、0.5分、0.25分,并根据各方当事人分值占分值总和的比例确定事故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有分值,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无分值,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行为的分值总和大于另一方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分值总和相同或者双方当事人都逃逸的,双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为A类行为,分值为1分:
(一)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的;
(二)未按交通警察指挥、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三)机动车违反禁令、指示、道路施工安全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规定通行的;
(四)逆向行驶的;
(五)违反车辆让行规定的;
(六)机动车不按规定变更车道的;
(七)借道通行的车辆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
(八)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让在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九)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的;
(十)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十一)不按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减速行驶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三)非机动车行驶时突然猛拐的;
(十四)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者扒车、强行拦车、追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