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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规定


  (一)一方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过错,另一方当事人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

  (二)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三)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单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驾驶车辆在人行道、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或刮撞在人行横道内依法通行的行人的;

  (六)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依法行驶非机动车的;

  (七)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八)机动车遗洒、飘散货物引发交通事故的;

  (九)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引发交通事故的;

  (十)驾驶机动车倒车时引发交通事故的;

  (十一)因制动器、转向器失灵引发交通事故的;

  (十二)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隔离设施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三)驾驶机动车越过画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四)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驾车逃逸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

  (十五)非接受抢救的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不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六)溜车、侧滑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七)追撞前车尾部的;

  (十八)不按规定开关车门、车厢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九)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或者未拴系牲畜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十)乘车人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有本条前款第(十三)项至第(二十)项规定情形之一,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有作用的,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双方当事人同时有本条一款规定情形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第八条 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一)没有证据证明各方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

  (二)交通意外事故的。

  第九条 在交通事故过错认定期限内,对经书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当事人,按下列规定认定责任:

  (一)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依据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可以作出责任认定的,应当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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