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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西南部区域内实行集中供热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西南部区域内实行集中供热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6]20号)


  为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市区西南部区域内实行集中供热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行集中供热区域:东起苗圃街、林兴街、和兴路、学府三道街、哈平路,西至哈长铁路线、学府路,南起规划四环路,北至哈牡铁路线围合的区域(局部范围以工程规划图为准)。

  二、在集中供热区域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供热锅炉,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网或者使用清洁能源;新建建筑,一律实行集中供热。

  三、在集中供热区域内并入集中供热网的原供热单位或者房屋产权单位,应当保持供热设施完好,由集中供热单位按照集中供热技术标准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改造。

  无供热设施的单位和居民需要集中供热的,由集中供热单位统一安装供热设施。

  四、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原有供热设施及其占用的房屋,根据集中供热并、入网工程建设规划需要改为换热站,具有独立产权的,由集中供热单位有偿使用;无独立产权的,由集中供热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五、原有供热设施并入集中供热网后原供热单位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仍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六、在集中供热区域, 新建建筑的开发建设单位和原有建筑并网集中供热的单位, 应当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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