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重大火灾隐患论证专家组成员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聘任,并建立专家库。专家组一般由建设、规划、安监、燃气、建筑设计、石油化工、供电、纺织等部门、行业和公安消防部门的中、高级技术人员组成。
6、中介机构实施消防安全评价,按照《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DB37/T392-2004)进行。
7、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确定的存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依法下达《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8、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醒目位置设置标志,并向其主管部门和监察、安监等有关部门通报。
三、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
9、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当地人民政府)要将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10、当地人民政府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应及时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资金,确保在规定期限内整改销案。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指导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制定合理的整改方案,并对整改工作予以指导,确保整改质量。
11、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或经复查不合格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消防部门发现依法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经营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制作《撤销批准决定书》,与《复查意见书》一并送达。《撤销批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公众聚集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许可部门。
12、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确保按时整改并严防整改期间发生火灾事故:
(1)成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整改工作;
(2)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进度,落实整改资金,确保按时整改;
(3)每月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一次整改进展情况,保证整改工作不间断进行,确保整改效果;
(4)每周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使员工能够熟知所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报告火警的注意事项、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火场逃生常识等应知应会内容;
(5)严格动火审批制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防范措施,对动火现场严格监控,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用火设备、电源、电气管线和用电设备、燃气线路和燃气设备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并报告公安消防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