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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6〕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关于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的意见
(市公安局 二○○六年四月)

  为深化“平安淄博”建设,进一步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按照“政府牵头,公安主抓,部门联动,单位负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群众举报重大火灾隐患
  1、市政府鼓励人民群众为确保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而举报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
  2、公安消防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并及时核实举报情况。对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建立重大火灾隐患评估、认定和通报、公示机制
  3、公安消防部门对通过群众举报或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并初步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是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期限及对社会公布的形式。
  4、重大火灾隐患的确定、整改等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公安消防部门难以确定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也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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