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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农科教字〔2006〕13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有关单位: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和宣传。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实施许可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纳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好学习、宣传和培训,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有关企业熟悉掌握《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加工办法》)的规定要求,确保《加工办法》贯彻实施到位。
  二、积极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加工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后,加工企业应取得省厅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为保证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要尽快对本辖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企业(转基因大豆加工企业和转基因抗虫棉轧花、榨油加工企业等)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加工状况,并填写《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调查表》(见附件2),于5月20日前上报省厅科教处。
  各地要督促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提前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及时办理申请和换发《加工许可证》手续。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应当主动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加工具有活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要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附件:1、《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略)
  2、山东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调查表(略)
  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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